公 告 日:
1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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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會計處
標  題: 有關媒體報導「刷卡打官司 法院吸收手續費」司法院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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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刷卡打官司 法院吸收手續費」司法院說明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刷卡打官司 法院吸收手續費」,司法院說明如下:

  司法院所屬法院收取繳納國庫的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家事事件裁判費及複製電子卷證等各項費用,係司法規費。
  目前民眾以信用卡繳納前項司法規費時,無須負擔刷卡手續費,而係由銀行吸收,惟自108年10月以後銀行不再吸收該等手續費,經衡酌如由法院預算負擔該等手續費,可持續有效引導民眾減少現金交易之習慣,並降低公務機關管理現金等行政成本,具有簡政便民之利,爰予以推廣,惟其中將不含罰款之手續費在內,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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