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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4.13
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睦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12號案件具保人周君宇刑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12號案件具保人周君宇刑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暨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睦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輝刑睦97年度訴字第12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1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壹萬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之 1 第 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即具保人周君宇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壹萬元
為被告周君黛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
發還人周君宇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
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書記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