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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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50號

108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一甲一光學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685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王素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新哲
           住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50巷2號18
            樓之3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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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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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 │付款人│帳    號│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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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一甲一│三商美邦│第一商│71230512229 │20,340元│107年12月10日 │HA7531291 │
│  │光學有│人壽保險│業銀行│      │    │       │     │
│  │限公司│股份有限│博愛分│      │    │       │     │
│  │王素鳳│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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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一甲一│三商美邦│第一商│71230512229 │20,340元│108年1月10日 │HA7531292 │
│  │光學有│人壽保險│業銀行│      │    │       │     │
│  │限公司│股份有限│博愛分│      │    │       │     │
│  │王素鳳│公司  │行  │      │    │       │     │
├──┼───┼────┼───┼──────┼────┼───────┼─────┤
│003 │一甲一│三商美邦│第一商│71230512229 │20,340元│108年2月10日 │HA7531293 │
│  │光學有│人壽保險│業銀行│      │    │       │     │
│  │限公司│股份有限│博愛分│      │    │       │     │
│  │王素鳳│公司  │行  │      │    │       │     │
├──┼───┼────┼───┼──────┼────┼───────┼─────┤
│004 │一甲一│三商美邦│第一商│71230512229 │20,340元│108年3月10日 │HA7531294 │
│  │光學有│人壽保險│業銀行│      │    │       │     │
│  │限公司│股份有限│博愛分│      │    │       │     │
│  │王素鳳│公司  │行  │      │    │       │     │
├──┼───┼────┼───┼──────┼────┼───────┼─────┤
│005 │一甲一│三商美邦│第一商│71230512229 │20,340元│108年4月10日 │HA7531295 │
│  │光學有│人壽保險│業銀行│      │    │       │     │
│  │限公司│股份有限│博愛分│      │    │       │     │
│  │王素鳳│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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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一甲一│三商美邦│第一商│71230512229 │20,340元│108年5月10日 │HA7531296 │
│  │光學有│人壽保險│業銀行│      │    │       │     │
│  │限公司│股份有限│博愛分│      │    │       │     │
│  │王素鳳│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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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一甲一│三商美邦│第一商│71230512229 │20,340元│108年6月10日 │HA7531297 │
│  │光學有│人壽保險│業銀行│      │    │       │     │
│  │限公司│股份有限│博愛分│      │    │       │     │
│  │王素鳳│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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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一甲一│三商美邦│第一商│71230512229 │20,340元│108年7月10日 │HA7531298 │
│  │光學有│人壽保險│業銀行│      │    │       │     │
│  │限公司│股份有限│博愛分│      │    │       │     │
│  │王素鳳│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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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一甲一│三商美邦│第一商│71230512229 │20,340元│108年8月10日 │HA7531299 │
│  │光學有│人壽保險│業銀行│      │    │       │     │
│  │限公司│股份有限│博愛分│      │    │       │     │
│  │王素鳳│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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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一甲一│三商美邦│第一商│71230512229 │20,340元│108年9月10日 │HA7531300 │
│  │光學有│人壽保險│業銀行│      │    │       │     │
│  │限公司│股份有限│博愛分│      │    │       │     │
│  │王素鳳│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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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一甲一│三商美邦│第一商│71230512229 │20,340元│108年10月10日 │LB4161901 │
│  │光學有│人壽保險│業銀行│      │    │       │     │
│  │限公司│股份有限│博愛分│      │    │       │     │
│  │王素鳳│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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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一甲一│三商美邦│第一商│71230512229 │20,340元│108年11月10日 │LB4161902 │
│  │光學有│人壽保險│業銀行│      │    │       │     │
│  │限公司│股份有限│博愛分│      │    │       │     │
│  │王素鳳│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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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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