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11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楊育昌、邱雅文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楊育昌、邱雅文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被告楊育昌、邱雅文、楊捷順、廖偉先、劉智捷及林秉璋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判刑。檢察官及被告楊育昌、邱雅文均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判決:
原判決關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暨沒收金額超過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壹萬陸仟元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一、原(第一審)判決關於楊育昌、邱雅文、廖偉先、劉智捷(以上3人違反銀行法部分)及楊捷順部分撤銷。
二、楊育昌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8年;(共同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沒收部分略)
三、邱雅文共同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
四、廖偉先、劉智捷、楊捷順共同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廖偉先、劉智捷處有期徒刑2年,均緩刑5年;楊捷順處有期徒刑1年(另共同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
五、其他上訴駁回(第一審判決論林秉璋共同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另共同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均緩刑4年;〈餘略〉)。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楊育昌係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昌公司)之董事長兼實際負責人,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以收受資金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自民國103年6月間起,主導策畫「興櫃股票合購方案」(即投資人可出資以特定買入價格共同購買興櫃股票,並約定以每股較買入價格約多新臺幣〈下同〉10元〈即每張股票約多1 萬元〉之價格保證買回,待興櫃股票上市掛牌,經過3個月閉鎖期後,計算其後5個交易日股價之均價,若均價高於買入價格,溢價由投資人與鼎昌公司均分,若均價低於買入價格,則由鼎昌公司以保證價格向投資人購回股票,亦即無論興櫃股票上市後價格漲跌,保證投資人每張股票獲利至少1萬元以上)、「紅包股」(即投資人以每單位10萬元價格購買,以6個月為一期,每月可分得1.5%之紅利,鼎昌公司按此給付年息18%之報酬)2吸金方案,而與廖偉先、楊捷順、劉智捷(按以上3人分別係鼎昌公司三重、桃園、新莊營業處主管),共同基於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由廖偉先、楊捷順、劉智捷及各業務處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對外宣稱保證可於固定期間內,獲得如前述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及報酬,向不特定人招攬參與投資。嗣楊育昌於105年2月29日因另案入監執行,服刑期間,鼎昌公司仍持續運作,並透過與邱雅文(按係楊育昌之前妻)等人會面之機會,傳遞訊息,並再指示有犯意聯絡的林秉璋於105年5月,成立鼎昌公司中壢營業處並擔任主管,持續對外招攬不特定投資人加入投資,復委託同有犯意聯絡的邱雅文,自同年、月20日起接管鼎昌公司,期間,鼎昌公司更新增「翔宇」、「醫揚」、「漢來」等「興櫃股票合購方案」,並將「紅包股」依照投資期間長短,進一步細分為特六、特A、特B、特C、特別方案等內容,年息分別為12%至24%不等,藉此更進一步吸引投資人投入資金。迄至同年6月20日為止,鼎昌公司計吸金達6億320萬6,000元(詳原判決〈下略〉如附件一所示);林秉璋加入擔任主管期間(105 年5 月至同年6 月),鼎昌公司吸金6,135萬5,000元(詳如附件二所示);邱雅文接管期間,鼎昌公司吸金5,528萬8,000元(詳如附件三所示)。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楊育昌等人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加重處罰規定,業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2月2日起施行(另同法第136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亦同步修正公布、施行),原審漏未為新舊法條比較、適用之說明,其判決理由欠備。
二、原判決事實及理由,對於楊育昌非法吸金之「犯罪所得」若干之認定,尚存彼此矛盾之處。
三、原判決所為邱雅文、廖偉先、楊捷順均非鼎昌公司法人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行為負責人之認定,與卷內證據資料未盡適合,有再行研求、詳查必要。
四、廖偉先、劉智捷、楊捷順與林秉璋等人,是否有因非法吸金而向鼎昌公司領取薪資、獎金乙節,既經檢察官爭執,原審未加調查、審認,並在判決內說明,尚有查證未盡、理由欠備及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釱 任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