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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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行政法院
標  題: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08號上訴人柏康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與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建築執照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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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08號上訴人柏康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與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建築執照事件新聞稿

壹、裁判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柏康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貳、事實概要
上訴人即原審參加人柏康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康堡公司)分別以坐落新北市新店區小城段870、871地號;同地段887、888及889地號等5筆土地為建築基地(以下合稱系爭基地),領有原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民國104年7月17日核發之104店建字第375號建造執照、104店建字第376號建造執照(以下合稱原處分)在案。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以系爭基地如許柏康堡公司興建建築物,將有破壞山坡地排水設施,危及台北小城社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之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柏康堡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參、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山坡地的開發利用,涉及保育水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的利益;且山坡地不當開發建築,可能造成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致危害山坡地及周遭土地、房屋所有人生命、財產的公共安全,故山坡地內的開發建築,應遵循水土保持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的規範。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山坡地依所開發地區的原始地形,經區劃成若干均質區坵塊圖的平均坡度超過30%者,不得開發建築。所以,為了正確計算開發基地原始地形的平均坡度,如果坵塊圖的劃分有跨越開發基地地界的情形,其範圍應該與所開發地區的範圍相當,才能正確呈現開發地區原始地形的坡度。
三、本件依柏康堡公司提出系爭基地的坵塊圖,超出系爭基地面積甚多,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於審查時,亦有委員質疑本案「基地寬度平均約27公尺,卻以2格坵塊(寬度48公尺)範圍檢討坡度分析(2格坵塊範圍內,基地僅佔27/41*100%=56.25%),明顯不符比例原則,實屬不合理,蓄意規避陡峻之地形」等語。惟,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未命柏康堡公司重作分析報告,且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另委託由臺北市測量技師公會作成之審查測量報告,仍配合柏康堡公司原提供資料,採用24公尺、23.6公尺之正方格為坡度分析依據,而作成經坡度分析套疊圖分析結果相同之結論,即無法釋明解除上開疑義,而遽予認定系爭基地平均坡度未超過30%,得以開發建築。
四、據此,柏康堡公司區劃的坵塊圖與所開發基地的範圍不相當,自難以完整正確計算系爭基地的坡度,即無從得知系爭基地平均坡度是否超過30%,而屬不得開發建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未依建築法第35條規定,通知柏康堡公司改正上述坵塊圖的區劃,逕予核發建造執照予柏康堡公司,自有違誤,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無不合,柏康堡公司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裁判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伍、承辦庭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東昇、法官張國勳、沈應南、蘇嫊娟、蕭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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