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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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黃證庭家暴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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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黃證庭家暴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07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黃證庭家暴殺人案件,於民國108年4月10日上午10時,在第12法庭宣判。黃證庭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察官及黃證庭提起上訴後,本院撤銷原判決,惟仍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黃證庭於74年8月7日與吳O蓁離婚後,由吳O蓁獨自扶養甫出生之幼兒黃O璋。至106年2月間黃證庭因與吳O蓁一起做臨時工,經吳O蓁同意入住苗栗縣竹南鎮住處而與其母子同住。詎黃證庭因懷疑吳O蓁與其子黃O璋有染,竟於106年5月3日凌晨3時35分許,持修理沙發用之剪刀,在住處2 樓主臥室,趁吳O蓁不備之際,朝吳O蓁頸部猛刺,黃O璋聽聞吳O蓁哀嚎即前往救助,並試圖搶下黃證庭手上之剪刀,遂與黃O璋由該住處2樓搶到1樓屋外,該剪刀雖曾一度因兩人拉扯而掉落在屋外之路面,惟黃證庭隨即撿回,並另行起意殺害黃O璋,趁黃O璋二次跌坐在地及倒臥水溝旁樹叢時,持該剪刀猛刺黃O璋之頭頸處、身體,直至黃O璋因失血過多癱軟在地不起,吳O蓁、黃O璋母子二人均終因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黃證庭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上開犯行,原審中仍坦承殺害吳O蓁犯行,雖於原審及本院否認故意殺害黃O璋,然由原審勘驗黃證庭殺害黃O璋時之監視錄影畫面,足認黃證庭自路面撿回剪刀後,殺意甚堅,且都刺向黃O璋頭頸及身體要害,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對吳O蓁、黃O璋之解剖報告書及鑑定報告書可佐,又經證人即鄰居、員警、消防分隊人員等多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在卷,足認黃證庭確犯二殺人罪犯行。
二、黃證庭符合刑法第19條第2 項得減輕其刑之規定:
  黃證庭經原審送請臺中榮民總醫院為精神鑑定,鑑定結果認其行為時「未完全失去判斷與辨識的能力」,經本院函請補充說明,該院已補充鑑定認黃證庭「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但未達到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黃證庭本件犯行自有刑法第19條第2 項得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原審未採用臺中榮民總醫院所為精神鑑定結果,已有不當,乃撤銷原審判決予以改判。
三、本院仍量處應執行無期徒刑之主要理由:
  黃證庭為悖於事實之不當猜想,輕率決意持其工作所用之利剪,刺殺吳O蓁頸部要害,手段兇狠;又在其撿拾落地之剪刀後,反覆追趕、刺殺黃O璋,使當時不斷閃躲、欲逃離但最終無力抵抗之黃O璋所遭受恐懼程度及痛苦強度非低,甚而對於一度倒地、不能抗拒之黃O璋頭頸處、身體等要害砍刺多刀,手段更是殘酷,足認黃證庭使用之犯罪手段兇殘,令人髮指。且在吳O蓁釋出供住之善意及恩情後,不知感念,反而加以殺害,甚對未曾照養過之子黃O璋做出本件殺人犯行,顯然惡性重大。惟念其人格特質係因固有僵化思考之模式,導致其易簡化或窄化其所接受之環境訊息,傾向選擇簡易方式因應,而易做出輕率行為,犯後並和救護人員配合,在救護人員尚未知悉各被害人位置前,即向救護人員告知及引導至各被害人位置,配合醫療救護,尚有出於真意而為彌補犯行之舉措,且經鑑定確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爰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就其殺害前妻吳O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5年;就殺害其子黃O璋部分判處無期徒刑,併予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暨依刑法第51條第4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無期徒刑,並諭知褫奪公權終身。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何志通、陪席法官石馨文、受命法官王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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