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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99.04.20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意股
標 題:
99司執意字第43696號宣示債務人黃惠明書據無效公告
99司執意字第43696號宣示債務人黃惠明書據無效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雄院高99司執意字第43696號
主旨:宣示如公告事項二所示書據無效。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3條第2項準用第12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43696 號債權人林夙惠與債務人黃惠
明間返還所有權狀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應交付債權人如
公告事項二所示書據,經執行無效果。
二、債務人黃惠明應將坐落高雄市鼓山區內惟段八小段975 地
號、面積24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十分之六之土地所有權
狀( 權狀字號89鹽狀字第3913號返還予債權人林夙惠。
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股別: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