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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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善股 |
標 題: |
公示催告本院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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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本院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蔡旭峰 住嘉義市自由路502號15樓之2
送達代收人 張志明
住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13樓之4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核對附表所
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馮善詮
┌──────────────────────────────────────────────────────┐
│股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5號 │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 號 │ │ │ │ │ │ │
├──┼───────────────┼──────────────┼────┼───┼─────┼─────┤
│001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1496~85-ND-001534 │ │39 │39000│ │
├──┼───────────────┼──────────────┼────┼───┼─────┼─────┤
│002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6766~85-ND-006812 │ │47 │47000│ │
├──┼───────────────┼──────────────┼────┼───┼─────┼─────┤
│003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78 │ │1 │200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
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 3 個月,法院於
民國(下同) 107 年 1 月 31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 月 30 日屆滿,聲
請人需於同年 4 月 30 日起 3 個月內,即同年 7 月
31 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