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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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甲股
標  題: 公示送達債務人呂旆帆即林旆帆即林韋妘扣押及移轉存款命令各一件。

公示送達債務人呂旆帆即林旆帆即林韋妘扣押及移轉存款命令各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108司執甲字第535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禁止債務人呂旆帆即林旆帆即林韋妘(身分證統一編號:
   N22****730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不含債
   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款)或為
   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如債務人之存款
   債權未逾新台幣1,000 元,即勿庸扣押,但仍請函覆本院
   ,俾憑辦理,請ˉ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535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呂旆帆即林旆帆即林韋妘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
   權,在新台幣(下同)65,899元,及其中本金57,501元部
   分自95年2 月1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9.7計算之利息,並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及執行費527 元及第3 人之扣押解款程序規費(應回覆此
   部分數額)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三、★第三人如遇有債務人之姓名與帳戶戶名不同,但身分證
   統一編號相同時,仍應予以扣押並覆知本院;第三人如不
   承認債務人之存款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
   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
   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第三人得依附件書狀填妥後,
   寄至本院聲明異議或陳報扣押情形。
 四、第三人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
   人未受扣押之債權金額不足本命令扣押之金額者,應向本
   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 機關) 及案號。
 五、第三人於本院核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前
   ,得將債務人之存款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
   提存所。第三人已為提存時,應向本院陳明其事由。
 六、本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債務人在受文之第三人帳戶內之當
   日存款,不及於其他分行。
 七、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到院( 謄本內之記事欄請
   勿省略) 。
 八、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7 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
   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
   之意見,逾期未陳報即視為無意見。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22 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
   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如ヾ中
   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ゞ老年農
   民福利津貼、々榮民就養給付、ぁ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
   開立之年金專戶、あ依國民年金法第31、35、53條開立之
   年金專戶等等。

正本:第 三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
              設雲林縣斗六市民生路223號
   法定代理人 魏墘城  住雲林縣斗六市民生路223號
   債 務 人 呂旆帆即林旆帆即林韋妘
              住雲林縣斗六市埤頭路118巷18
               弄1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N22****730號
副本: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
   送達代收人 謝沂庭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
               3號8樓
              電話:02-27303535#1174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108司執甲字第535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債務人呂旆帆即林旆帆即林韋妘(身分證統一編號:
   N22****730號)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斗六西平
   路郵局之存款債權,在新台幣2,317 元(含手續費250 元
   )範圍內,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請ˉ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535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呂旆帆即林旆帆即林韋妘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前於108 年2 月21日以雲院忠108 司執甲
   字第5356號執行命令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上開債權新台
   幣65,899元。第三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債務人有如主旨所
   示存款,准債權人聲請移轉債權。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上開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
   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
   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
 四、本執行命令生效前或繼續性債權尚未發生部分,債務人受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裁定,而有應停止執行或債權人應
   依更生、清算程序行使權利時,本院得撤銷本執行命令,
   縱債權人已收取或已取得權利者亦同。
 五、債權人及第三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向本院陳報移
   轉情形。
 六、( 本院前發扣押命令於超過如說明一所示金額範圍內,因
   第三人之聲請,應予撤銷。)
 七、檢還債權人執行名義一件。
正本: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
   送達代收人 謝沂庭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
               3號8樓
              電話:02-27303535#1174
   第 三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斗六西平路郵局
              設雲林縣斗六市西平路1號
   債 務 人 呂旆帆即林旆帆即林韋妘
              住雲林縣斗六市埤頭路118巷18
               弄1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N22****7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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