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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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號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裁定。

公告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號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裁定。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家悅108年度監宣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號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69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
 一、宣告李應聰(男、民國40年1 月3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P10****71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李應安(男、民國44年5 月2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P10****801)為受監護宣告人李應聰之監護人。
 三、指定李應昌(男、民國53年10月2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P12****645)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核章:擬           判            
書記官:鄭景徽
股別:悅
函稿代碼:F062-1 監護宣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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