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03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司法院民事廳
標  題: 公證法第26條、第30條、第33條及第74條至第76條條文,業經總統於108年4月3日修正公布。
檔案下載:

公證法第26條、第30條、第33條及第74條至第76條條文,業經總統於108年4月3日修正公布。

公證法第26條、第30條、第33條及第74條至第76條條文,業經總統於108年4月3日修正公布。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