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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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
標  題: 公告聲請人林水石遺失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522 號提存通知書乙份

公告聲請人林水石遺失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522 號提存通知書乙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3 日
發文字號:(105)存 字第 522 號
主旨:因聲請人林水石遺失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522 號提存通知
   書乙份,利害關係人對其請求領取本件提存物新台幣7,95
   0 元之聲請如有異議者,得於20日內(公告期間)向本所
   聲明,逾期即准聲請人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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