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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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辰股
標  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博凱之108 年3 月13日查封登記函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博凱之108 年3 月13日查封登記函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108司執助辰字第1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博凱之108 年3 月13日查封登記函
   1 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
   1 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 年度司執助字第171 號債權人劉子嘉與債務人鍾
   博凱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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