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03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標  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6年度澄字第3498號翁啟惠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檔案下載: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6年度澄字第3498號翁啟惠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翁啟惠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本件判決(106年度澄字第3498號)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部分,分述如下:
一、主文
  翁啟惠申誡。
二、事實概要
(一)被付懲戒人翁啟惠於任中央研究院(下稱中研院)院長期間,因涉有相關違失,嗣經監察院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本會審理。
(二)監察院認被付懲戒人所涉違失如下:
  1.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
  2.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
  3.同意收受浩鼎公司150萬股技術股。
  4.低價認購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
  5.委託張念慈購買股票。
  6.不當協助潤雅公司派員至中研院無償學習技術,讓潤雅公司不當取得中研院之醣分子研究成果。
  7.擅自逕行私下以個人名義與潤雅公司簽訂材料移轉契約。
  8.對外發表攸關浩鼎公司及本身重大利益之關於浩鼎公司解盲評論,又對外公開謊稱其未購買浩鼎公司股票。
三、理由要旨
(一)應予懲戒部分:
1.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部分:
被付懲戒人翁啟惠係中研院特聘研究員。其於95年10月19日至105年5月10日期間,擔任中研院院長,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必須據實申報其財產。惟被付懲戒人以鄭秀珍名義所擁有之529張浩鼎公司股票,於101年12月23日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時,未依法據實申報。
2.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部分:
被付懲戒人以鄭秀珍名義所取得及女兒翁郁琇所有之浩鼎公司股票有3,529張,為浩鼎公司之大股東,而103年中研院與浩鼎公司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之專屬授權契約,依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規定,被付懲戒人為該專屬授權案之創作人,有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可能,即應依上開相關規定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而未予揭露。
   核上開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查被付懲戒人於擔任中研院院長期間,未能遵守應誠實申報財產及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之規定,固屬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惟該等行為,足以引發民眾對公務員是否有貪瀆情事之疑慮,及使人民喪失對政府施政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審酌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二)不併付懲戒部分:
1.移送意旨所指被付懲戒人同意收受浩鼎公司150萬股技術股部  分:
   張念慈固不否認有意將浩鼎公司日後擬發給之技術股150萬股  浩鼎公司股票贈與被付懲戒人,惟並未向被付懲戒人表明。嗣張念慈為使浩鼎公司公開發行及上興櫃時程能加快進行以利對外籌資,放棄繼續向經濟部申請發行上開150萬股技術新股。張念慈亦打消將上開技術新股贈與被付懲戒人之想法,被付懲戒人則不知張念慈有意贈與浩鼎公司日後擬發給之150萬股技術股之事。刑事確定判決因而就此部分為被付懲戒人無罪之諭知。移送意旨所提出之證據,亦不能證明被付懲戒人有移送意旨所指之上開違法行為。
2.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部分:
被付懲戒人出資購買浩鼎公司3000張股票贈與其女兒翁郁琇,難認張念慈有以此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行賄被付懲戒人。刑事確定判決因而就被付懲戒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而被付懲戒人和Optimer公司另外兩位創辦人同樣有認購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之機會,認購浩鼎公司股票之價格,則與其他所有股東員工相同,皆為每股31元,並未以較低之價格認購。
3.委託張念慈購買股票部分:
公務員服務法並無規定公務員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投資股  票。
4.潤雅公司派員學習技術部分:
讓潤雅公司至中研院學習並取回試製出之產品,並非被付懲戒人所決定,且係依中研院與潤雅公司之約定為之,即難謂被付懲戒人有何違失可言。
5.與潤雅公司簽訂材料移轉契約部分:
中研院與潤雅公司所簽訂之材料移轉契約,其簽約代表人固係身為中研院院長之被付懲戒人,惟授權簽約人係副院長,被付懲戒人則於計劃主持人欄簽名,且浩鼎公司業已依雙方之約定給付授權費,中研院並未受有損害。
6.解盲評論與公開稱未持有浩鼎公司股票部分:
被付懲戒人從科學家角度釐清事實,解釋解盲結果之意義,依解盲揭露之試驗數據和科學原理而為闡釋和說明,應屬言論自由之範疇。而被付懲戒人固透過張念慈投資浩鼎公司,但股票非登記在被付懲戒人名下,被付懲戒人對外陳稱其無浩鼎公司股票一節,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難謂其行為具有可非難性。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