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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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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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案件判決新聞稿

本院審理107年度矚重訴字第2被告吳文榮被訴家暴殺人案件,業經審理終結,於108年4月2日下午4時宣判。主要內容如下:
一、判決主文:吳文榮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鐵鎚壹把,沒收之。
二、事實摘要:
  吳文榮為吳莊玉之子,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直系血親之家庭成員關係。吳文榮於民國107年間與其母吳莊玉、父吳清發、兄吳文政、嫂湯伃婷及姪子等人同住在宜蘭縣宜蘭市東港路13之84號住處(下稱住處)。吳文榮斯時長期失業在家,因認父母自幼對其不甚友善而與家人關係疏離,平時多半獨自待在住處3樓房間內,僅於凌晨時分下樓至1樓廚房飲食。於107年8月5日凌晨1時許,吳文榮至住處1樓廚房欲找尋食物食用時,適遇其母吳莊玉,因吳莊玉叨念數句,吳文榮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先返回3樓房間內拿取其所有之鐵鎚1把後,再折返1樓廚房內,手持上開鐵鎚攻擊吳莊玉之頭部及後腦勺多次致吳莊玉倒地,再以鐵鎚手柄部分壓勒吳莊玉之頸部致其窒息,造成吳莊玉受有右前額長形挫裂傷、左額及頂枕部多處挫傷皮下血腫、後枕部1處L型挫裂傷、上下唇內緣及齦緣挫傷、鼻部挫傷,眼結膜多發點狀出血、右鎖骨上緣橢圓形瘀傷、左胸鎖乳突肌位置擦傷,左胸鎖關節位置挫傷、右胸挫傷、右腹壁挫傷,腹壁正中2處挫傷、兩手肘後側挫傷、右前臂內側挫傷及右小腿前挫傷等傷害,並因頸部遭外力壓扼,造成呼吸道及血管腔閉塞,引起窒息缺氧,經急救後仍於同日凌晨4時13分宣告死亡。 三、判決理由摘要:
 抭Q告坦承上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行,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清發、證人即被告之姊吳安琪、吳婉瑜、證人即被告之嫂湯伃婷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48張在卷可稽,及被告所有之鐵鎚1把、上衣與褲子各1件扣案可佐。而被害人吳莊玉邱因遭被告以鐵鎚手柄部分壓勒頸部,死亡機轉為呼吸道及血管腔閉塞,引起窒息缺氧,死亡方式為「他殺」等情,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相驗並解剖被害人屍體確認無訛,製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驗相驗屍體證明書、勘(相)驗筆錄各2份、檢驗報告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各1份,並攝有相驗暨解剖照片7張等在卷足憑。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長期在家庭成員,尤其父母親不公平之待遇及語言暴力之情況下,可能產生重大精神疾病,或使其人格形成與發展狀況呈現部分自閉症類群特質和自戀型人格特質,進而導致犯案的行為可能受到人格發展、心理特質與環境等多種因素之影響,在一個引爆點的衝突事件中,被告之精神狀態及行為表現,可能發生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達到顯著降低或完全不能之程度等語,然此部分經本院綜核卷內相關事證並囑託台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就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之精神狀況進行精神鑑定,該院依被告之出生、成長發展史、家庭結構與互動、社會與職業生活、精神疾病史、過去病史與物質使用史、家族病史等逐一進行檢視,結果認被告於行為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有顯著降低之情形。是本院合議庭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事證明確。爰審酌被告身為人子,不思受被害人多年養育浩恩,理應克盡孝道,反哺為報,竟僅因不滿其母管教方式,即罔顧人倫萌生殺人之犯意而為上開弒母之犯行,所為違逆倫常,惡性非輕,且以鐵鎚攻擊被害人頭部,又以鐵鎚手柄部分壓勒被害人頸部致其窒息死亡,殺人犯意甚堅,手段兇殘,漠視他人生命法益,造成被害人身亡之無可彌補結果,所為不僅剝奪被害人之寶貴生命,及造成被害人家屬永遠之傷痛,對社會秩序及安定亦致生嚴重之危害。兼衡被告犯後一再供稱係因平時常遭其母無端責罵、其母對其時常言語暴力而生犯罪動機,有意合理化其犯行,然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於行為時長期失業在家且鎮日沉迷電玩之生活狀況,因而致身心狀態產生偏差,又因其自身負向的認知模式,對周遭所發生的事件使用偏差的方式解讀,將其母管教方式做出偏差的聯結,而圖以暴力行為解決問題之心理狀態,及被告雖非事先縝密計畫蓄意殺害他人,然因一時情緒失控而出手弒母之犯罪情狀。另考量被告於犯本案犯行前並無其他刑案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暨斟酌其行為時無業、與家人同住但關係疏離,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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