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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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聲請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108年度停字第8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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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聲請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108年度停字第8號)新聞稿

本院審理聲請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108年度停字第8號),審理結果裁定聲請駁回,扼要說明如下:
裁定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摘要:
  相對人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第8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主動立案調查,並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向各單位調取相關資料,經聽證程序後,以聲請人曾受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依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第8條第5項、第1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等規定,認定聲請人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作出相對人黨產處字第107001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聲請人不服,提起本案訴訟(107年度訴字第260號),並聲請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理由要旨:
一、本件為聲請人第2次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第1次聲請(本院107年度停字第78號事件),最終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該院107年度裁字第2012號裁定)。倘客觀情勢並無變動者,最高行政法院就本案所設法律疑義之相關法律上判斷,自得作為本案准駁之基礎。
二、本院認為本案訴訟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已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並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即使本院聲請釋憲,就現狀仍有依據現行法而審究原處分有無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本件為聲請人第2次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第1次聲請之情形,既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該院107年度裁字第2012號裁定)。在原處分所影響之客觀情勢並無變動下,就「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要件之審查,自與最高行政法院就本案情節所表示之判斷仍相一致,結論仍為「自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所為第2次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之聲請,當予駁回。
裁定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陳金圍、法官畢乃俊、法官陳心弘
(本件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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