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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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慎股
標  題: 公示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9號聲請人鄭明輝遺失票據事件公示催告裁定內容。

公示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9號聲請人鄭明輝遺失票據事件公示催告裁定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發文字號:投院明非慎108司催第29號
主  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9號遺失票據事件公示催告裁
     定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鄭明輝  住台中市東區十甲東路367號
           送達代收人 郭美惠
           住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35號14樓之8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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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9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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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武松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107年7月31日 │58,000元   │KA8946084   │  │
│  │         │行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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