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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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行政廳
標  題: 有關媒體報導《法律扶助法修正案 護富不顧貧 修法目的惹議》司法院回應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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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法律扶助法修正案 護富不顧貧 修法目的惹議》司法院回應新聞稿

對於媒體報導「法律扶助法修正案 護富不顧貧 修法目的惹議」,本院特此說明如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1款之修正,係終止法扶目前不排富之亂象,回歸排富原則,修法方向值得肯定,也符合社會期待。
  目前法律扶助法規定,就所有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強制辯護案件,不審資力、不排富均提供扶助,但犯該案之被告不乏高獲利之組織犯罪、人口販運、經濟犯罪,均屬具有資力之人,竟能透過法院轉介或自行申請,免費獲得法律扶助,不僅一般人民無法諒解,更顯然違背基金會扶助弱勢之成立宗旨。立法委員因此提案修正,基金會對此類案件仍須審查資力、案情後,始能決定是否扶助,回歸弱勢扶助初衷。本院作為基金會之主管、監管及主要捐助機關,深表贊同上揭提案,而現已初審通過之修正條文,即是以排富原則為依歸,並無報導所稱「動用全民資源替富人服務」之情形。
  但因目前仍有部分法院,如金門或連江地方法院等,並未配置公設辯護人且欠缺義務辯護人,強制辯護資源不足,為保障該法院轄區人民之訴訟權及受辯護權,例外情形授權司法院指定此等辯護資源缺乏法院,將此案件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免經審查而扶助。此屬階段性之安排,本院對各地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人之資源配置將持續精進改善,俟日後完備時,仍將全面審查資力及案情,而無需再指定。
  本次法律扶助法之修法係貫徹弱勢扶助排富原則,並藉由司法院指定偏遠法院維護轄區人民權利,目的在堅守排富與平衡偏鄉地區人民保護,並無報導所指「護富排貧」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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