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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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行政廳
標  題: 有關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抗議法律扶助法修正案悖反扶助弱勢之初衷」,司法院回應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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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抗議法律扶助法修正案悖反扶助弱勢之初衷」,司法院回應新聞稿

有關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抗議法律扶助法修正案悖反扶助弱勢之初衷」新聞稿司法院之回應如下:
  法律扶助法之目的在扶助弱勢,則強制辯護案件不論被告自行申請或法院轉介,均應審查資力及案情,此為當然之理,亦是法律扶助回歸主旨之應為方向。本院欣見全聯會對法扶強制辯護案件設立排富條款之贊同。
  立法院修正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1款之規定,宗旨亦在扶助弱勢為出發點,使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強制辯護案件,於被告自行申請或法院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時應回歸一般資力、案情審查原則,俾遵循法律扶助初衷;但鑒於目前仍有部分法院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人辯護資源不足,即屬本法之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為保障該地區人民之訴訟權及受辯護權,授權司法院指定之法院,就上述強制辯護案件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將此案件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免經審查而扶助。是立法院初審通過之修正草案條文之立法至為正確。
  又修正草案,並無排貧情形,全聯會新聞稿容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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