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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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1號洪當興殺人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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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1號洪當興殺人案新聞稿

本院107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1號被告洪當興殺人案件,於民國108年3月28日下午4時30分宣示判決主文,並摘要事實及理由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摘要:
洪當興與李怡慧原為夫妻關係,因感情不睦,且分居二年餘,乃於民國106年7月17日下午2時30分許,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室進行調解,李怡慧並委任黃政雄律師偕同出席,雙方經調解成立離婚。洪當興於離婚調解成立後,因對婚姻生活不愉快之往事,仍心懷怨恨;又認李怡慧、黃政雄於調解過程語氣、態度過於強勢,對於子女監護權又不肯讓步;黃政雄復指稱其訴狀內容所載與事實不符,心中憤恨難平。雙方於同日下午3時36分許離開調解室後,洪當興駕駛小客貨車沿法院內車道離去途中,見李怡慧與黃政雄二人在其 左前方行走,又見黃政雄與李怡慧沿路交談,黃政雄之手勢動作過大,似在訴說其等獲勝之意,更加憤恨不已,因而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重踩小客貨車油門加速前進,自後衝撞李怡慧、黃政雄,並自二人身體輾壓而過,當場造成李怡慧、黃政雄嚴重傷害,經送醫後均不治死亡。
維持原審判決被告死刑之理由
一、被告心智健全、且受有良好教育,竟因個人婚姻生活之不如意,不念舊情,起意殺害結髮十餘年、共同育有二名子女之妻子;而黃政雄受任執行律師職務,與被告素不相識、僅第一次見面。被告竟公然在法院院區內,駕駛小客貨車加速衝撞被害人,並予輾壓死亡。足見被告「無理、任意」剝奪他人性命,動機具有特別可責性,犯罪手段極為殘忍、冷酷、具有特別殘暴性。又公然在法院院區對訴訟相對人及執行職務之律師行兇,剝奪被害人二人性命,令家屬慟失至親,且造成律師及其他專業工作人員之恐慌、不安,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其犯罪結果亦具有嚴重之破壞性與危害性。被告所為既屬最嚴重之犯罪,且應負完全責任,罪無可逭,復無其他可量處較輕刑罰之科刑情狀,欲求其生而不可得。原審量處被告死刑,並無不當,應予維持,而駁回被告之上訴。
二、本件被告所犯殺人罪,係屬於故意造成致命之情節最重大之罪,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量處死刑,並未違反國際公約所要求之人權標準。

【合議庭組織:審判長陳珍如、陪席法官何秀燕、受命法官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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