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28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823號黃郁文等貪污案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823號黃郁文等貪污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被告黃郁文、翁定澤(原名翁朝正)、尤泰盛、何文安、黃義明、林武慶、黃國禎及黃進郎等8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5號判決後,檢察官對原判決關於黃郁文、翁定澤、尤泰盛等3人有罪及黃義明、林武慶、黃國禎及黃進郎等4人被訴行賄黃郁文等3人無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暨黃郁文、翁定澤、尤泰盛及何文安對原判決論處其等罪刑部分,分別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823號判決認為檢察官及黃郁文、翁定澤、尤泰盛及何文安之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併予駁回(黃郁文、翁定澤、尤泰盛及何文安係經原判決依序處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4年及有期徒刑5年),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第二審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黃郁文等3人及何文安收受賄賂暨黃義明等4人行賄有罪部分之判決,改判:
一、黃郁文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翁定澤(即翁朝正)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肆年。
三、尤泰盛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
四、何文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黃義明、林武慶、黃國禎、黃進郎被訴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部分,均無罪。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摘要
第二審判決認定:黃郁文及翁定澤係臺南市議會第14屆議長及議員,尤泰盛為黃郁文之機要秘書,何文安係審計部臺南市審計室課長。黃郁文、翁定澤及尤泰盛就臺南市政府發包之「和順寮工程」有共同(公務員)對於(議長及議員)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8千萬元犯行。又黃郁文及尤泰盛另就臺南市政府發包之「和順寮追加工程」有共同(公務員)對於(議長)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2千萬元犯行。再何文安就「和順寮工程」有(公務員)對於(審計人員)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4百萬元犯行。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原判決關於黃郁文等3人及何文安收受賄賂有罪部分:原判決依憑卷內相關證據資料,不採信黃郁文等3人及何文安否認收受賄賂所持辯解,而認定其等有公務員共同或個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已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核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並無採證認事違背證據法則之情形。檢察官對黃郁文等3人收受賄賂部分上訴意旨;黃郁文等3人及何文安上訴意旨,無非係單純就黃郁文等3人收受賄賂與議長及議員職務是否相關,及黃郁文和翁定澤所為係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暨黃郁文等3人與何文安有無收受賄賂之事實,漫事爭執,或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經詳細調查並適法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憑己見,再事爭論,均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應認檢察官對於黃郁文等3人收受賄賂部分之上訴,與黃郁文等3人及何文安之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併予駁回。
二、原判決就黃義明、林武慶、黃國禎及黃進郎被訴向黃郁文等3人行賄而諭知無罪部分:原判決認定黃義明等4人係對於黃郁文、翁定澤關於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並非對於黃郁文、翁定澤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且黃義明等4人行為時(民國87年至91年間)刑法或刑事特別法對於公務員關於職務上(即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尚無處罰規定(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始增訂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處罰規定),因認黃義明等4人被訴向黃郁文等3人交付賄賂之行為應屬不罰,而諭知其等均無罪,已詳為敘述其論斷之理由。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略謂:黃義明等4人係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應為有罪之判決云云,亦係就原判決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論,同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應認檢察官關於此部分之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併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郭毓洲
                           法官 張祺祥
                           法官 林靜芬
                           法官 林海祥
                           法官 李錦樑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