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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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關於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20號被告王傳家、杜爭優妨害家庭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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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20號被告王傳家、杜爭優妨害家庭案件新聞稿

一、主文
王傳家、杜爭優均無罪。

二、檢察官起訴意旨略以:
被告王傳家是告訴人胡OO之夫,為有配偶之人。被告杜爭優明知王傳家為有配偶之人,被告2人於民國106年11月4日凌晨某時,在杜爭優所承租之新北市三峽區OO路OO號O樓O室內,發生性交行為1次,告訴人於同日凌晨5時20分左右前往蒐證,發現被告2人全身赤裸共處一室,並拍攝有被告2人全身赤裸之蒐證影音光碟(下稱系爭影音光碟)認王傳家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通姦罪嫌;杜爭優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嫌。

三、本院認定無罪之理由:
1.告訴人取得系爭影音光碟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告訴人所持有之系爭影音光碟之拍攝地點係被告杜爭優之租屋處,屬一般私人住宅,並非公開場所,未經許可,他人不得任意進入。告訴人於案發當日凌晨5時20分偕同其友人陳洪平、徵信業者,持攝影器材,於杜爭優、王傳家睡眠之際,擅自將門撞開,已嚴重侵害杜爭優受憲法保障的居家活動及身體隱私權,本院遂認定系爭影音光碟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2.系爭影音光碟亦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通姦行為:
況經本院勘驗系爭影音光碟,僅足以證明被告2人未著衣物共處一室。另告訴人及陳洪平即便在門外有聽聞女性呻吟聲音,至多僅能證明被告2人有愛撫、親熱等行為,尚無認定被告2人已完成性器結合的通姦行為。

四、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已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規定,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本件被告赤身裸體共處一室、同床共眠,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告訴人之權益,告訴人(即附帶民事原告)既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依據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故仍依其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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