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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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陳明峯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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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陳明峯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壹、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陳明峯殺人等案件,於民國108年3月21日上午10時,在第23法庭宣判。主文:上訴駁回。(殺人部分維持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之判決)。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陳明峯於就讀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期間,因有自我認同之情緒困擾,自102年10月16日起接受該校輔導老師即諮商心理師鄭女之諮商輔導,其後鄭女知悉陳明峯報考該校研究所未獲家人支持且無經濟來源,即自103年9月間陳明峯開始就讀研究所起,陸續貸與陳明峯學費、房租及其他生活開銷,約定待陳明峯畢業工作後返還,嗣鄭女於105年1月31日至2月1日間向陳明峯表白情感,經陳明峯接受後,兩人即自105年2月1日起開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而有親密的個人關係及性關係,其後陳明峯於105年9月間,試圖以暗示方式與鄭女分手未果,然陳明峯仍於105年10月8日起,隱瞞鄭女而另結交新女友。陳明峯因而於情感上及財務上均感到壓力,要求與鄭女結束關係,未能獲得鄭女同意,且陳明峯就長期以來積欠鄭女前揭借貸之金錢亦無力償還,雙方遂起爭執,陳明峯因未曾將其與鄭女交往及鄭女貸與其金錢之事告知家人及新女友,因而擔心其與鄭女上開交往及金錢關係遭人得知後,會破壞其既有之生活,竟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趁鄭女步出其租屋處洗手間而未及防備之際,拿木質棒球棒1支,重擊鄭女頭部一下,於鄭女倒地後趴在地上往前爬時,陳明峯再以左手拉住其衣領制止其逃脫,接續以該球棒揮擊其頭部2下,復以雙手勒住鄭女之頸部數分鐘,陳明峯下手後以手測試鄭女之脈搏,感覺其仍有微弱之呼吸心跳,明知鄭女已受有重創,且以床單、垃圾袋罩住已失去意識之人可能導致其窒息,仍接續以床單、黑色垃圾袋罩住鄭女之頭、臉及上半身,再用灰色塑膠袋套住鄭女之下半身,造成鄭女因顱內出血併腦損傷及窒息,致中樞神經性休克及呼吸衰竭而死亡。陳明峯後另基於遺棄屍體之犯意,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高鐵站之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承租自小客車作為其遺棄屍體之交通工具,並駕駛該車返回上址租屋處,將頭、臉、上半身已遭床單、黑色垃圾袋罩住,且下半身已套上灰色塑膠袋之鄭女屍體,再於其上、下半身各套上灰色塑膠袋包裹密實後,將鄭女屍體拖行下樓,並裝載至其所租用汽車之後車廂,將鄭女屍體遺棄在南投縣仁愛鄉台14甲線公路16公里處路旁。

參、判決理由摘要:
  陳明峯對於殺人、遺棄屍體犯罪事實都完全坦承,並有被害人鄭女之遺體及相驗證明書等可以證明,陳明峯殺人犯行明確。

肆、本院維持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之理由:
  本院審酌陳明峯無力償還被害人,陳明峯因擔心被害人鄭女不願分手,可能向其親友揭露兩人交往及金錢關係,其與被害人鄭女交往及金錢關係倘遭人得知,會破壞其既有之生活,竟因此殺死被害人,並遺棄被害人之屍體,惡性重大,陳明峯所為殺人、遺棄屍體犯行對被害人之家屬所生損害與痛苦程度重大,難以彌平,應予嚴厲之懲處,然陳明峯於偵查、審理時均坦承殺人、遺棄屍體犯行,及陳明峯於原審審理時向被害人之家屬表示對不起、抱歉。嗣於本院時亦向被害人之家屬表示對不起,已表達悔意之犯後態度,陳明峯前並無因犯罪經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由上開各情以觀,尚難認陳明峯係全然泯滅人性之人,而有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暨衡諸陳明峯原因為有自我認同之情緒困擾,而接受被害人鄭女之諮商輔導,二人在諮商關係中建立前揭親密的個人關係及性關係,暨該等關係對陳明峯之影響,及陳明峯迄今並未與被害人之家屬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之家屬,公訴人請求對陳明峯從重量刑等語,乃維持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胡忠文、陪席法官趙春碧、受命法官康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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