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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3.21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蒲創鏞(歿)、蒲創城(歿)、蒲創財(歿)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蒲創鏞(歿)、蒲創城(歿)、蒲創財(歿)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7司執辛字第32197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蒲創鏞(歿)、蒲創城(歿)、蒲創財(
歿)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
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2197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
7年3月18日將債務人蒲政生即蒲木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以總價新臺幣2,191,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地政機關核發該土地登記謄本之共有人地址,以
郵務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惟共有人蒲創鏞(歿)、蒲創城
(歿)、蒲創財(歿)等無法送達,玆該不動產現今拍定
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
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
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
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三、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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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彰金職字第295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32197號 財產所有人:蒲政生即蒲木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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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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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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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田尾鄉 │福新 │ │247-1 │46.48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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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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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縣│田尾鄉 │福新 │ │248 │1764 │5分之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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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假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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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彰化縣│田尾鄉 │福新 │ │252 │1154 │605分之101 │ │
│ ├───┼────┴───┴───┴──────┴───────┴──────┴────────┤
│ │備考 │假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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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彰化縣│田尾鄉 │福新 │ │253 │56 │全部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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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彰化縣│田尾鄉 │福新 │ │254 │1066 │10204分之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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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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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彰化縣│田尾鄉 │福新 │ │255 │1455 │9694分之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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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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