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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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公關室
標  題: 司法院95年第7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5年第7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黃梅月、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蔡國在等2人,以原職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48期(98年間)學員分發時止。
(二)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鄭忠仁、黃本仁、帥嘉寶、黃清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王德麟等5人,以原職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48期(98年間)學員分發時止。
(三)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李文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劉穎怡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王金龍等3人,以原職調本院辦事。
(四)同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黃書苑、王貞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崔玲琦等3人,以原職調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擔任該所司法官班第47期專職導師。
(五)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郭美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陳文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蔡榮澤、張天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彭洪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劉正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蕭文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涂裕洪等8人,以原職改派為簡任第十職等法官,並自95年1月1日起生效案,准予追認。
(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劉元斐、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蕭一弘(前任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等2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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