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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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有關報載「獨創參審皮陪審骨架構」等內容之回應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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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獨創參審皮陪審骨架構」等內容之回應新聞稿

有關報載「獨創參審皮陪審骨架構」等內容之回應
  有關報載稱:本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大轉彎,由合審合判改為合審分判」、「先由8位國民法官審訊,一致評決有罪後,再請3位職業法官進行第二階段評決;反之,一致無罪就不用進入第二階段」等新聞內容,並非正確。本院持續推動具有「合審合判」精神的兩院會銜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並保持與民間團體及社會各界溝通、意見交換的目的,就是希望與關心國民參與審判議題的朋友們都能攜手合作,共同推動符合臺灣社會需求、兼顧各方期待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其中,關於參與之國民人數、貫徹當事人主義的審理型態、評議模式等各項制度內容,司法院本於主責機關,自有必要蒐集、傾聽各界聲音,以因應未來立法審議過程中由各界所提出的提議與修正,並無報載所稱政策大轉彎,「獨創參審皮陪審骨」之事。
  如眾所知,世界各國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均已隨時代變遷與社會需求,按照各國自身國情、法律制度為適當之調整,可以說現今已無原始之參審制或陪審制。兩院會銜版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法案,也是兼採參審制與陪審制特長之國民法參與審判制度,其中,有關國民法官之選任模式,於草案之初即納入典型陪審制元素,目的就是以尋找適合我國國情、兼顧各方期待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為目的,而避免落入所謂參審制與陪審制的路線之爭。因此,我國首次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並無必要固守某種外國模式,而是應研議適合我國國情並定期檢討之制度。未來,本院也將持續以開放的態度與各界交流對話,針對各界提出之各種參與審判模式的建議與修正,本院也將與會銜機關共同審慎評估其可行性,以建立最適合臺灣社會需求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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