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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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號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號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宿105訴35字第1080010594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號案件被告周順卿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
     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具保人即被告周順卿於107年2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
     已拋棄繼承,有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
     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院 長 董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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