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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3.15
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號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號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宿105訴35字第1080010594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號案件被告周順卿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
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具保人即被告周順卿於107年2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
已拋棄繼承,有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
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院 長 董武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