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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3.14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106訴144應受送達人趙仁傑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公示送達106訴144應受送達人趙仁傑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磨106訴字第144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趙仁傑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6年度訴字第144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下午3時50
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決行: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