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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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75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75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中院麟刑月102易3751字第1080019058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75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呂旻俊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0元為
     被告呂旻俊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呂旻俊已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院 長 江 錫 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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