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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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標  題: 107年度矚訴字第1號被告林○宇殺人未遂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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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矚訴字第1號被告林○宇殺人未遂案新聞稿

本院審理107年度矚訴字第1號被告林○宇殺人未遂案件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論罪及量刑摘要如下:
一、主文
林光宇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蝴蝶刀壹把,沒收。
二、事實摘要
林姓被告與陳姓告訴人均為成大醫院心外科之體循師,兩人為同事關係。被告因認為告訴人身為心外科組長,卻聯合其他人,影響主管即羅姓主任,對其有職場霸凌行為,因而心生不滿,故於107年9月28日上午9時許,持蝴蝶刀前往成大3樓第7開刀房,當時胡姓醫師已正準備為病患開刀,告訴人則在安裝體外循環機;被告進入並問為何找他麻煩,告訴人未回答,被告更加氣憤,明知其二人為醫療法上之醫事人員,且正執行醫療業務中,竟基於傷害、對其等施強暴之犯意,持前開蝴蝶刀,朝告訴人之右胸、右腰腹等處攻擊共7刀,告訴人因而大叫,胡醫師聽聞後即欲上前阻擋,並發生拉扯,致胡醫師亦遭被告持刀割傷左前臂等處(未提傷害告訴)。幸另一在場之呂姓體循師趁機將告訴人拖甩出手術房門外,告訴人始能逃離、就醫,犯後被告放刀、更衣後,即於同日上午9時7分前往開元派出所自首。
三、理由
本件檢察官雖是起訴被告殺人未遂罪,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犯案動機雖是出於對告訴人職場霸凌行為之不滿,但尚難認已有置其於死地之深仇,且被告選在有許多其他醫護人員在場的手術室為之,讓告訴人有被阻擋、救護之可能存在,其攻擊告訴人是持殺傷力相對薄弱之蝴蝶刀,又是從正面直接往前,非如起訴書所載是先自告訴人後方環抱再行刺,另告訴人所受之傷勢,雖屬嚴重,但並無立即生命危險,且7處傷口中有1處些許傷及肺臟、6處均未傷及臟器,可見被告下手力道應有所節制,況告訴人被救離開刀房後,被告並無繼續找尋、攻擊告訴人的行為或意圖,更衣後即行前往開元派出所自首,因此,變更起訴法條,認被告主觀上應並無殺人,僅有傷害之犯意。
四、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強暴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強暴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罪處斷,並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五、量刑
法院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是因認告訴人刻意帶領同儕排擠他,並影響羅姓主管,而心生不滿。犯罪所受之刺激是在案發當日,羅姓主管要求被告將辦公座位移到庫房,並暗示被告應儘速離職,另覓工作,認定必是受到告訴人影響。犯罪之手段是持蝴蝶刀攻擊告訴人胸、腹部等部位,造成告訴人受傷非輕,並波及胡醫師,尤其是,被告自己身為醫護人員,竟未知尊重醫事人員及醫療業務之執行,保障病患醫療權益,僅因情緒失控,即在開刀房內行兇,影響病患權益,妨害醫療業務執行,對社會影響亦屬重大,並考量被告犯後即行自首,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但至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其在成大醫院任職約17年,與告訴人同事至少10年,前無任何前科,素行良好,成大護理學系畢業,現因本案待業中,與配偶、2名子女同住,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另將被告所持犯案蝴蝶刀1把,依法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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