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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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關酒後駕車過失致死聲請羈押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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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關酒後駕車過失致死聲請羈押案件新聞稿

  有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108 年3 月10日,就被告呂OO涉嫌酒後駕車過失致死案件,向本院聲請裁定羈押,本院說明如下:
檢察官以被告呂OO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2 款、第2項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而致人死亡、同法第276 第1 項過失致死罪,雖非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然命新台幣(下同)50萬元元覓保無著,認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規定聲請羈押。
  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犯嫌重大,惟裁定命以10萬元具保及限制住居代替羈押,係斟酌被告於案發後即留在現場,待警方到達後表明自首之意,並無逃亡之事實;另考量被告有固定住所、工作,家中尚有母親、子女需扶養,家庭聯繫因素強烈,並無非予羈押,否則顯難進行追訴之情,故認得改以干預被告人身權較輕的強制處分,以確保其日後到案接受追訴、審判。
  昨晚有媒體以本院法官「酒駕慣犯撞死人免羈押。法官:限制住居不會逃」為標題報導該案,此與本院裁定的內容未盡相符,容有誤會,併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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