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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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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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新聞稿
刑事簡易程序之典範移轉:兼顧訴訟經濟與人權保障
  為回應監察院對刑事簡易程序之調查意見,並兼顧訴訟經濟與人權保障,避免適用上之爭議,司法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下午,在臺灣高等法院4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7次會議,由葉副祕書長麗霞主持,並邀集審、檢、辯、學各方代表,共同研討簡易程序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
  監察院前於107年12月13日函請司法院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之規定,並檢附調查意見指出,簡易程序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及訴訟權之保障。就此,司法院於108年2月15日召開之前次會議中,與會各方已就「現行刑事簡易程序之保障是否不足?若有不足,如何修法來因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是否宜作修正?」、「法院將通常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之要件,是否宜作修正?」、「我國宜否採行被告於法院簡易判決處刑後之法定期間內,得聲明異議或聲請正式審判之機制?」及「刑事簡易程序是否應作其他修正?」五項議題,積極地交換意見,刑事廳並於會後彙整各方意見及草擬修正條文,以供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本次會議討論之重點,關於「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應否改為『自白及其他現存之證據』?」有委員主張應改為後者,較能保障被告之權益及符合自白補強法則,惟另有委員認為,無須排除依「其他現存之證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關於「同條第2項應否增加『法院訊問後』及『經告知被告簡易程序之旨,且檢察官及被告均無異議』之要件?」雖有與會者贊同增加此等要件,惟是否以「無異議」為已足,或尚須「明示同意」,看法則有分歧。關於「簡易判決處刑應否增加法定刑之限制?」有人認為若能保障被告之辯護權,法定刑並無限制之必要,惟亦有與會者認應比照簡式審判程序及協商程序,對法定刑加以限制為妥。關於「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應否踐行程序保障?」有委員認為檢察官應先詢問被告、甚至被害人之意見,惟法務部代表主張,為達成簡速之目的,宜採事後異議之保障方式。此外,有與會者建議以處刑命令取代簡易判決,被告如有不服,則進行第一審之通常程序。
  本次會議即在熱絡之氣氛中劃下句點,最後主席請刑事廳思考各方提供之意見,研議修正條文之內容,並訂於108年3月22日召開下次會議續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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