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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3.08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訴訟中心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012號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周麗惠之通知行使權利一件。
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012號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周麗惠之通知行使權利一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受文者:周麗惠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發文字號:108雄院和非司一107年度司聲字第101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012號通知行使權利事件
應送達與相對人周麗惠之行使權利通知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通知行使權
利裁定1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行使權利通知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廖文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
受文者:周麗惠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07司聲司一字第101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通知台端於文到20日內,就李水發依本院104年度事聲字
第181號民事裁定所供擔保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李水發107年9月21日聲請狀(如附件)辦理。
二、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
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
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
物或擔保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6條後
段定有明文。查台端為本件受擔保利益人,本院依供擔保
人李水發聲請,應通知台端如主旨所示,台端如逾期未行
使權利並為證明,揆諸前述法條規定,李水發即得聲請法
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