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08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訴訟中心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012號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周麗惠之通知行使權利一件。

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012號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周麗惠之通知行使權利一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受文者:周麗惠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發文字號:108雄院和非司一107年度司聲字第101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012號通知行使權利事件
   應送達與相對人周麗惠之行使權利通知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通知行使權
    利裁定1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行使權利通知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廖文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
受文者:周麗惠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07司聲司一字第101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通知台端於文到20日內,就李水發依本院104年度事聲字
   第181號民事裁定所供擔保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李水發107年9月21日聲請狀(如附件)辦理。
 二、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
   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
   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
   物或擔保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6條後
   段定有明文。查台端為本件受擔保利益人,本院依供擔保
   人李水發聲請,應通知台端如主旨所示,台端如逾期未行
   使權利並為證明,揆諸前述法條規定,李水發即得聲請法
   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