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07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836號許志堅等貪污案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836號許志堅等貪污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許志堅等因貪污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58號判決。許志堅、許士耘、許志遠、許昭英、許儀彬等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836號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主 文:
原判決(第一審)關於許志堅有罪部分、許士耘、許志遠部分均撤銷。
許志堅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蕭邦錶壹只、金條貳條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士耘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志遠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士耘因許志堅之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未扣案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志遠因許志堅之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未扣案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與人許昭英因許志堅之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未扣案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與人許儀彬因許志堅之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扣案香奈兒錶壹只沒收;未扣案之蕭邦錶壹只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一、許志堅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至103年6月29日退休止,任職新北市政府副市長,負責主持都更政務;周麗惠為弘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許士耘及許志遠則分別係許志堅之長子、兄長。
二、緣寶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興公司)於97年12月24日,向新北市政府提送新店廣明段都更申請案,因迄至100年4月間,仍停滯在辦理公聽會階段,遲遲無法進入下一階段,寶興公司股東郭兆祥知悉周麗惠與許志堅熟識,遂委請周麗惠向許志堅求助。許志堅竟於100年4月間某日,主動開口向周麗惠索賄,要求自同年5月起,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11萬元,預計為期5年。周麗惠同意,乃以薪資名義,每月支付未實際任職於弘盛公司之許士耘、許志遠各4萬元,並另付許志堅3萬元,許志堅則將該3萬元贈予其父許昭英,作為孝親費用。
三、不久,周麗惠利用與許志堅聚餐機會,請託許志堅協助瞭解上揭都更案,許志堅應允,周麗惠乃接續上開行賄犯意,於同年12月9日,以贈送生日禮物為名,交給許志堅價值21萬6,750 元之蕭邦錶1只。許志堅果於102年7月31日,批示核可該都更案事業計畫,並自同年8月9日起發布實施。
四、103年4月間,許志堅以其女兒許儀彬結婚需禮為由,再度主動開口向周麗惠索賄,周麗惠乃將各5兩重,共價值47萬3,500元之金條2條,交予許志堅,另將價值19萬2,100元之蕭邦錶1只,及價值18萬2,000元之香奈兒錶1只,交給許儀彬。
五、因許志堅之前揭違法行為,許士耘、許志遠各無償取得197萬6,000元;許昭英114萬元;許儀彬則有香奈兒錶1只及蕭邦錶1只。
六、許士耘、許志遠均明知周麗惠按月存入之款項,均非許志遠、許士耘之薪資所得,竟提供資料虛偽填製弘盛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持以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彙報查核。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賄賂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並非所問。周麗惠給付賄賂之時機,縱係在許志堅行使職務行為之前,並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
二、周麗惠係假借生日禮物及結婚贈與為名,變相交付賄賂。許志堅辯稱兩家情誼深厚,交換禮物云云,並不可採。許志堅另以共同開發中正路房為辯乙節,亦非實情。
三、本件既有諸多供述與非供述、直接及間接證據在卷可稽,事證已明,上訴意旨仍就事實面為爭議,非關法律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至於前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許 錦 印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