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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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2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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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2號新聞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2號新聞稿
有關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12號被告江○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上午9時13分宣判,茲簡要說明重點如下:
一、主文
江○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貳年。
二、事實摘要
江○興於民國107 年2 月間,因配偶張○○(於民國107年4月間死亡)所罹患之乳癌已轉移至骨頭及腦部,醫師並判定無法治療而需轉移至安寧病房,在妻子一直詢問誰能救她時,讓江○興深深感受到心碎與無助,為求治療癌末之妻子,於同年2 月底在網路上看見大麻可治療癌症之偏方後,堅信此為治療妻子的最後希望,而與妻子及自稱「Wentsai Wang」之人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於同年3 月12日某時,自美國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黃色膠囊37顆(合計驗餘淨重25.24公克)及咖啡色膠囊19顆(合計驗餘淨重14.92公克)之包裹1 包,以國際郵包寄送方式運輸、私運進入我國國境。嗣於同年月22日,抵達我國國境入關,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緝人員察覺有異,依規定執行搜索、扣押,而查悉上情。
三、成立之罪名及法定刑度
1.被告以一運輸行為同時觸犯私運管制物品罪與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2.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以下罰金。
四、量刑之審酌
1.被告自陳犯罪動機為:「本人與太太結婚20幾年來,都是規矩守分守己的平民百姓,我們也是一貫道的成員,我們都吃素、行善、守本分,所以我們根本不可能與毒品扯上關係,奈何太太於2015年10月被診斷出乳癌二至三期,我們當時在南非工作,所以我們緊急回臺灣治療,治療期間遵照醫師的檢查、治療、開刀,這樣過程約2 年左右,但病情並沒有受到控制,一直惡化最後轉移至骨頭、腦部(數度哽咽),2018年2 月醫師判定無有效治療必須至安寧照顧房,可是太太一直問我說誰能救她(哭泣拭淚),她的訴求讓我很心碎、心痛,她一直希望活下來,因為孩子還小,可是我沒有辦法回答她這個問題,所以我也是試著嘗試,甚至拜佛求神,看有沒有良藥秘方可以救治她的命,2 月底我看到網路的資料,那時腦袋只有出現這個希望,所以我沒有想太多事情,太太也希望能夠取得來治療,這樣的一線希望充滿整個腦子,不會想太多其他的,因為我們一直在跟時間競爭賽跑,所以沒有辦法清楚思考是否有犯法的問題,所以我們真的沒有要故意犯罪、危害社會或是反社會的想法,就是單純的念頭,所以我在3 月12日幫太太訂購,但太太後來於4 月17日就往生,往生之後我也沒有再去追究,我那時候想說這個網購也可能是騙局,當時想法也覺得算了,就算被騙了也無所謂無重要了,太太命也沒有了,我那時候陷入谷底,什麼都不想要再瞭解了,所以對這個物品我也已經忘記了…。我是很誠心的懺悔,我懺悔是因為我沒有把太太照顧好,讓她生病,因為她是我岳父最疼的女兒(哭泣哽咽),我很對不起他們,我也對不起我父母,我一直沒有辦法面對他們,因為這個案件的刑責讓他們很憂慮,我真的很懊悔。」等語。
2.被告在開庭陳述上開經過時,數度落淚,一直表示對不起岳父、岳母,妻子是他們最疼愛的女兒,卻沒有把妻子照顧好,而深感自責,經審判長告知:生命是無限的,終將因你始終不放棄救太太的心,你們在無限生命中終將再相遇,眼前重要的是自己好好振作,代替妻子照顧岳父、岳母,被告於庭訊最後時,告訴合議庭的三位法官:謝謝審判長的這番話,我會好好自己振作起來,為家庭為社會做貢獻、付出。
3.本院審酌天地有情,人間有愛,被告與妻子鰜鰈情深,急於救助癌末妻子的動機,不願意放棄任何一絲希望的心,全然不顧慮自己的大好前程,恐因此舉而讓自身陷入牢獄之災,被告的此情此舉,均深深打動合議庭法官的心,且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少了被告的話,甫失去母親的兩名尚在就學的子女,處境將雪上加霜,令人心疼不忍,並考量被告前未曾有犯案紀錄,是臺大碩士畢業的教育程度,原在國外工作,必須等待本案結束後才能回復國外的工作,綜合上開因素,認為被告犯罪的情狀,縱因偵審自白減刑後,仍需量處最低法定刑度3年6月,尚屬過重,依照一般人民的法律情感,顯有可憫恕之處,本院合議庭也決定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在兼具法理情之考量下,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而量處被告遞減後所得量處之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1年9月,並予以宣告緩刑2年。
五、合議庭成員:許佩如、陳育良、黃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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