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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3.06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謝金龍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謝金龍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7司執乾字第16343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謝金龍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
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634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謝愛卿即謝金福之遺產管理人間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8年3月6日將債務人
王謝愛卿即謝金福之遺產管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總價新臺幣344,999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謝金龍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
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
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司執字第16343號 財產所有人:謝金福(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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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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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芬園鄉 │新縣庄│ │450 │1964.55 │16分之1 │192,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縣庄段123地號。遺產管理人:王謝愛卿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鍾若凱
函稿代碼:5.24.4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
、強注44ヾ前)
股別: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