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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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關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20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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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20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新聞稿

一、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本院審理之範圍:
原告特定之訴訟上請求及主張之原因事實即本件訴訟之審判範圍,僅限於「原告陳佩琪之名譽權是否遭被告不法侵害」部分,因此關於「訴外人柯文哲之名譽權遭被告不法侵害與否」,非在審究之列。

三、兩造主張答辯要旨:
(一)原告主張意旨略以:
1.被告陳斐娟為被告三立電視107 年5 月25日播出之「54新觀點」節目(下稱系爭節目)主持人,被告曾勁元為系爭節目來賓,其等未經查證,以扭曲之方法解讀柯文哲因就任臺北市市長,於104 年3 月22日向監察院所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併同申報配偶即伊、柯文哲與伊2 名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下稱104 年3 月財產申報),再以誇大不實方式,指摘其中記載存款2,267 萬8,656 元部分財產申報不實、來源不明。
2.渠等依:(1)將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後,始捐出之選舉補助款491 萬元」,計為柯文哲於104 年3 月財產申報當時業支出之款項;(2)將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後,始清償對其父訴外人柯承發之1,000 萬元債務」,計為柯文哲於104年3月財產申報當時已因清償而支出之款項;暨(3)再假定柯文哲與伊於103 年11月臺北市市長選舉前之存款為零,之3個錯誤前提推論「依柯文哲選後所獲選舉補助款2,561 萬9,490 元,客觀上不足以支付開銷總額3,327 萬元(申報前捐款1,036 萬元+選前支出800 萬元+上(1)、(2)支出各491 萬元、1,000 萬元),故不但不應有存款,且將出現765 萬餘元之赤字,若依其後更正之捐款數額,赤字更高達千餘萬元」,進而質疑何以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之存款數額多達2,267 萬8,656 元,並憑空臆測、影射前開增加之存款,應係申報不實或若干不明財團給予柯文哲。乃於系爭節目中以判決附表一「言論內容」欄所示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惡意詆毀柯文哲,因而併同侵害伊名譽。
3.依柯文哲103 年9月公職候選人申報資料,當時柯文哲與伊可變現資產(現金、股票、基金)即達1,390萬元。柯文哲於103年11月臺北市長選舉後,獲得選舉補助款2,561 萬9,490 元,除用於支付選舉透支款項及選後辦公室開銷合計387 萬40元外,並於104 年3 月財產申報前捐出1,036 萬3,284 元。故於104 年3 月財產申報時,選舉補助款剩餘款項為1,138 萬6,166 元。故於104 年3 月財產申報當時,依柯文哲與伊前開可變現資產1,390萬元,加計暫存於個人帳戶之選舉補助款1,138 萬6,166 元,扣除103 年9 月至104 年3 月7 個月間生活開銷約260 萬元,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存款總額為2,267 萬8,656 元,並無任何財產申報不實或來源不明問題。
4.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無視記載明白,且得輕易查證之歷次財產申報資料,推論104 年3 月財產申報存款申報不實、來源不明,顯與事實不符。而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所為系爭言論,除侵害柯文哲之名譽權外,亦併侵害伊名譽權,此係因依監察院財產申報之相關規定,夫、妻、未成年子女須共同申報財產,且柯文哲申報資料中至少3 分之2 財產為伊賺取,存款部分亦有8 筆為伊所有,又柯文哲財產、收入均由伊打理,財產申報事宜亦由伊代為處理,係眾所周知,故被告陳斐娟、曾勁元前揭惡意抨擊,將亦同時致伊名譽權受有減損。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竟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伊名譽權;被告三立電視對其製播之系爭節目內容未能確切把關,任由未經查證之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發表不實言論,應負連帶賠償及強制道歉之責任。爰起訴聲明請求:(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聯名在被告三立電視官方網站頭版以「頭版1/4 版面」之篇幅,以「16號標楷字體」發出如判決附件二之道歉啟事向原告道歉,並連續放置前開道歉啟事於被告三立電視官方網站頭版3 個月。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系爭節目係以「柯文哲」為討論、評論對象,系爭言論全未提及「原告陳佩琪」,亦無質疑、指摘原告之語,原告客觀上當無名譽權受侵害情事。系爭節目係以「被告曾勁元於107 年5 月4 日至監察院,檢舉柯文哲於105 年至107 年間疑有財產申報不實事件」為主題,該主題業經眾多媒體報導,且與公益密切相涉,系爭節目中完整呈現被告曾勁元提交、檢舉之內容,未加增刪、修改;復於節目播出翌日邀請時任臺北市政府發言人訴外人林昆鋒充分說明不同立場,完整呈現正、反相關資訊於社會大眾,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柯文哲名譽權情形,更無侵害原告名譽權可言。聲明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關於系爭節目(包括系爭言論)之內容:
1.系爭節目係源於107 年5 月4 日被告曾勁元至監察院檢舉「臺北市市長柯文哲之財產申報疑有不實,現金存款暴增,顯有財產來源不明情形」,經媒體大幅披露,被告三立電視旋於同年月25日,邀同被告曾勁元至系爭節目說明檢舉事項,並為交互討論。
2.於系爭節目之始,製作單位先行播放「記者聯訪柯文哲之新聞採訪影片」、「臺北市議員訴外人王閔生、王鴻薇質詢柯文哲之影片」、「柯文哲之母訴外人何瑞英之採訪影片」,顯示柯文哲自稱107 年11月臺北市市長選舉競選經費困窘,準備向銀行貸款2,000 萬元支應;又柯文哲之母何瑞英堅認依柯文哲本性,從小到大均不會說謊,而不會說謊就是不會說謊等語。
3.前開影片播放完畢後,系爭節目旋以「對比」、「反差」方式,切入主要議題即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之討論。首由被告曾勁元執自行製作之柯文哲104 年3 月、105 年12月財產申報等資料表格,陳稱柯文哲104 年 3 月財產申報資料「有問題」。再由被告陳斐娟、曾勁元、臺北市議員訴外人鍾小平以提問、對答等討論方式,推論引申:柯文哲於103 年11月臺北市市長選舉前,表明無存款且負債,然依選後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申報存款竟共計2,267 萬8,656 元,此金額顯有疑問,帳務無法兜攏,蓋柯文哲103 年11月臺北市市長選舉後獲得之選舉補助款僅2,561 萬9,490 元,然扣除申報前捐款1,036 萬元、103 年11月選前支出800 萬元、補助款再行捐贈之491 萬元、清償柯文哲父親柯承發債務1,000 萬元共3,327萬元後,柯文哲應尚有765 萬元之預算赤字(被告曾勁元後補充倘以後續財產申報資料計算,赤字將擴大為千餘萬元),縱加計其全家不吃不喝之薪資600 萬元,仍應有赤字百餘萬元,是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存款增加2,000 餘萬元,顯有可疑,此係被告曾勁元至監察院檢舉柯文哲之緣由。
4.旋由被告陳斐娟、鍾小平以對答、反詰方式,指稱:柯文哲於103 年11月臺北市市長選舉前,曾會見訴外人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和碩聯合科技董事長童子賢、頂新集團等不少財團老闆,然柯文哲之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竟無渠等財團之捐款資料,上市公司捐款更僅36萬元,依柯文哲選前民調大幅領先,勝券在握情形,顯與國內企業對政治人物捐贈政治獻金之常態不合。
5.被告陳斐娟再陸續陳稱:「反正很多啦齁!這些見面的老闆都很小氣耶!都沒有捐耶!都只有喝茶耶!唉呀!生意真不好做嘛,是這樣嗎?所以,這是第一個,為什麼他的帳戶會有2,000 多萬?這2,000 多萬哪來的?可不可以請157 智商的柯P 算一個算式給我們看看,好不好?到底他這個錢有沒有問題?」、「所以這個帳怎麼兜都兜不攏,柯P 要嘛給個說法呢?」,質疑柯文哲104 年3 月之存款來源,並質疑是否有財團私下捐贈政治獻金於柯文哲等不明之情形,要求柯文哲應為清楚之說明。
(二)關於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於被告三立電視製播之系爭節目發表系爭言論,客觀上非侵害原告陳佩琪名譽權之理由:
1.通觀系爭節目之討論議題、系爭言論內容之總體內涵,暨被告曾勁元至監察院檢舉柯文哲之背景事實,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發表系爭言論之主要目的、所欲表示之事項或意旨,乃係以疑問、反詰等方式,指摘:柯文哲雖標榜乾淨、清廉、誠實,甚表明須向銀行借貸2,000 萬元,方足支應107 年11月之臺北市市長選舉,然依其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有存款異常增加數千萬元之情形,或可能有私下收受財團捐贈政治獻金之不明來源財產等情形,此觀系爭節目於議題討論之過程中,陸續以「柯遭爆擁不明財產…放話抵押房子打選戰?真?」、「1 年還完千萬債務…金流不明?柯P 沒說真話?」、「資金來源兜不攏…柯文哲的"聚寶盆"藏啥秘密?」、「昔打"清廉牌" …如今爭議連環爆!柯形象崩盤?」為節目之標題亦明。
2.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發表系爭言論,主觀上既以「柯文哲」為指摘、批評之對象,未曾提及指摘、批評「原告陳佩琪」之事;而詳觀系爭言論之內涵,尚無足使閱聽之人產生減抑「原告陳佩琪」社會評價之合理認知,則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於被告三立電視製播之系爭節目發表系爭言論,客觀上非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當可確認。
3.柯文哲與原告雖為配偶,家庭生活、經濟關係緊密聯結,惟柯文哲、原告之名譽權係獨立存在,就柯文哲、原告之名譽權是否受侵害,仍應各別為獨立之法律上判斷。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發表系爭言論,主觀上既以「柯文哲」為討論、批評之對象,未曾討論、批評「原告陳佩琪」財產申報不實、來源不明;而詳觀系爭言論之總體內涵,乃以財產申報資料為題,指摘柯文哲之品格、信譽,通篇未涉「原告陳佩琪」,亦無足使閱聽之人產生貶損「原告陳佩琪」社會評價之合理認知,自無足僅以104 年3 月申報資料中包括原告存款、財產,或柯文哲家庭中財產多由原告賺取,或柯文哲之財產係由原告代為管理、申報等節,即謂被告陳斐娟、曾勁元以系爭言論指摘、批評「柯文哲」之同時,原告之名譽權亦併受有損害。
4.至原告另主張: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於系爭節目發表之系爭言論,致伊對於內在價值之感受遭受侵害,併致精神上之痛苦等語,然茲屬原告主觀上「名譽感情」或「名譽感」是否受有侵害之問題,依法非得執為名譽權侵害判斷之標準,自無足以原告主觀上「名譽感情」或「名譽感」受有侵害,即謂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三)關於須併予說明之事項:
1.本件103 年9 月、104 年3 月、105 年12月、106 年12月財產申報資料,申報人均載明僅「柯文哲」1 人(臺北市市長參選人、臺北市市長),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 條第2 項規定,於歷次財產申報時,由「柯文哲」併申報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定範圍之財產資料,是「原告」非上開財產申報資料之申報人,其主張: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係柯文哲與伊「夫妻共同申報」,並非精確。
2.原告另主張: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指摘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不實、來源不明,其3 前提基礎顯有重大之訛誤,且透過查證柯文哲歷次財產申報資料,即可輕易釐清,不致發生任何誤會等節,雖據提出或援用柯文哲歷次財產申報資料、各筆捐款單據、匯款紀錄為證,然上開各節乃屬「系爭言論是否不法侵害柯文哲名譽權」,「被告應否對柯文哲負侵權責任」之問題,非本件訴訟所得審究。

(四)結論部分:
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於被告三立電視製播之系爭節目所為系爭言論,客觀上非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陳佩琪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應聯名道歉均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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