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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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中地院非訟中心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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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吳宗蒲 住
送達代收人 趙庭
住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