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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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庚股
標  題: 107司執助庚字第566號之公告徵詢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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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司執助庚字第566號之公告徵詢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7司執助庚字第566號
主旨:公告徵詢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
   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566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義欣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
   民國108年2月26日將債務人陳義欣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以總價新臺幣5,000,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陳銀會、陳紹均、陳黃詩、陳宇霖業已死亡,其
   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
   ,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如附加檔案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劉俊佑
函稿代碼:5.24.4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
     、強注44ヾ前)
股別: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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