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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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中地院非訟中心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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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良暉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詹弘如  住
           送達代收人 廖淑美
           住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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