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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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中地院非訟中心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及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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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及更正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楊世瑋即世宏水電工程行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楊世瑋即世宏水電工程行

上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108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有
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公示催告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支票附表票據號碼「LL7879403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CC787940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之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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