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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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國更怞r第1、2號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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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國更怞r第1、2號案件新聞稿

關於本院106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第2號小林村民於莫拉克颱風期間不幸罹難請求國家賠償案件,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於本日上午9時30分召開記者會,指稱本案承辦法官拒絕傳訊專家證人,不查明事實,草率審判一事,本院說明如下:
一、本案定於本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審理,當庭辯論終結,定於108年3月27日宣判。
二、案件的承辦法官或合議庭對於案件雙方聲請調查證據的主張,必須考量雙方攻防的要旨,聲請調查之證據與案件爭點的關聯性,以及訴訟進行中相關證據資料的呈現等一切因素,綜合判斷該等證據有無調查之必要。如無調查必要,亦會於訴訟過程或判決中詳為說明不予調查的理由。
三、公平審判一直是法院審判案件的核心價值,也是全民共同的期待。案件之訴訟代理人對於尚在審理中的案件,逕自以一方的主張或認知,對外公開指責承辦法官不調查證據,草率審判,不但無助於公平審判的實現,亦不符合全民對公平審判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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