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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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12號 |
108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蔡金龍即蔡明山之繼承人
住台南市永康區復國一路473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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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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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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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155450-0 │股票│1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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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198735-1 │股票│1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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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233462-4 │股票│1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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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
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