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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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善股
標  題: 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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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孟漢  住嘉義市東區台斗街57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核對附表所
  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馮善詮

┌─────────────────────────────────────────────────────┐
│股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4號│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1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11975       │    │1  │1000│     │
├──┼───────────────┼──────────────┼────┼───┼────┼─────┤
│002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11976       │    │1  │1000│     │
├──┼───────────────┼──────────────┼────┼───┼────┼─────┤
│003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11977       │    │1  │1000│     │
├──┼───────────────┼──────────────┼────┼───┼────┼─────┤
│004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340       │    │   │520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
   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 3 個月,法院於
    民國(下同) 107 年 1 月 31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 月 30 日屆滿,聲
    請人需於同年 4 月 30 日起 3 個月內,即同年 7 月
    31 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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