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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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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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新聞稿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新聞稿
  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決議所揭櫫完善鑑定制度功能,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針對鑑定制度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為廣徵各界意見,司法院於108年2月20日下午邀請立法委員、審、檢、辯、學、相關鑑定機關及民間團體等代表,召開「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由呂秘書長太郎主持,共同檢視本院提出之鑑定條文修正草案初稿,以使更臻完備。
與會人士從各自專業領域及實務運作角度提出意見,綜合會中主要討論議題及意見如下:
  一、以立法明文方式排除測謊結果之證據能力部分:與會者有認為測謊結果欠缺科學再現性,且對於被告實施測謊侵害憲法上之不自證己罪及緘默權,贊同立法排除證據能力,但其中亦有建議將測謊得作為偵查手段及爭執被告、被害人或證人陳述證明力之證據資料,應以立法明定,不宜僅於立法說明。反對立法明文排除者則認為測謊鑑定歷經長年發展,人員訓練、儀器設備及鑑定方法均符合專業需求,測謊結果之信度與效度極高,且現行實務已就測謊程序建立審查基準,外國亦無直接排除證據能力之立法例。
  二、對於當事人於審判中得自行委任鑑定部分:與會者多表贊成,但其中有認為應考量被告有無資力負擔,且法院宜先審查鑑定人之資格。反對者則認為應維持現行委由法院及檢察官選任鑑定之權限,審判中再藉由專家證人彈劾鑑定之證明力即可。
  三、鑑定人利益揭露部分:與會者多贊成應揭露利益關係,以維持鑑定人之中立性,然就分工或合作關係之範圍、違反利益揭露之法律效果及與鑑定人拒卻之關係,亦建議本院再行研究。
  四、落實傳聞法則部分:就審判外之鑑定報告應使實際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部分,與會者多認為確可落實刑事證據法則,但修法方向正確,但鑑定人員及法院審判之負擔,則表達疑慮。針對機關鑑定需由實際實施鑑定之人具名負責及到庭陳述方面,則有認為將可能造成專業人士因不願到庭說明而拒絕鑑定委託,且採取合議制之鑑定機關如何具名及到庭陳述,亦恐造成窒礙。
  五、法律問題之意見徵詢部分:與會者多肯認草案初稿之修正,但有與會者或表示法律問題意見徵詢之法制欠缺立法例,或認為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已明定大法庭得進行法律問題之意見徵詢,無須再予規定。
  本次公聽會經與會專家學者踴躍發言及熱烈討論交流後落幕,主席裁示與會先進提供之各項寶貴意見,本院皆會審慎評估,俾使我國刑事鑑定制度更臻完備,建構堅實之刑事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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