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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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民事廳
標  題: 修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四點之一、第四點之二、第十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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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四點之一、第四點之二、第十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四點之一、第四點之二、第十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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