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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2.22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如股
標 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美雲之限期債務人取回遺留動產通知1件。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美雲之限期債務人取回遺留動產通知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07司執如字第1101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美雲之限期債務人取回遺留動產通
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0140號債權人王葉連治與債務人
楊美雲間返還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如股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