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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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公關室
標  題: 司法院95年第6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5年第6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葉百修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一〜1) 調派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簡朝振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並以新職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民國95年10月9日止。
(二)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蘇鳴東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三)調派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蔡進田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清祥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
(四)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陳滿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五)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陳朱貴,自95年8月23日起歸建原職。
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之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呂永福,延長調辦事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47期學員分發時止。
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之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呂丹玉,自95年8月23日起歸建原職。
(六)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侯東昇、林文舟,自95年8月23日起歸建原職。
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胡國棟、黃淑玲,自95年8月23日起歸建原職。
(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吳秋宏、范智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林淑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李育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黃美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林坤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黃惠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曾吉雄等8人,試署書類成績經審查及格。
(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胡宗淦、賴秀蘭、高偉文、孫曉青、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周群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范明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思成、林世民、張清洲、余德正(前任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端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皓清等12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九)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鍾任賜等6人,執行司法院「執行再造計畫」,認真負責,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鍾任賜予以記功一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傅金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高文淵各予嘉獎二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王淑滿、法官陳文正、法官李莉苓(調司法院辦事)各予嘉獎一次。
(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李寶堂,95年1月26日調派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前,於調職命令到達前9個月至3個月,案件平均未結件數低於同院法官辦理同類案件之平均未結件數,予以嘉獎一次。
(十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陳景祥,辦理93年度執字第9550號遷讓房屋事件,事前妥適規劃執行計畫,圓滿完成任務,予以嘉獎二次。
(十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曾宗欽,辦理94年度縣、市長等選舉訴訟案件,均於期限內審結,績效優良,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十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15法院,於法院內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有效提升司法正面形象,並落實司法為民理念,有功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俞慧君、法官陳邦豪、書記官長劉明珠、一等書記官兼科長洪素惠、林玲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郭豫珍、一等書記官兼科長簡秋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正紀、法官陳介源、前書記官兼科長吳孟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王兆飛、一等書記官兼科長古玉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黃梅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茆臺雲、法官兼庭長蔡孟芳、書記官長曾定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劉邦遠、主任觀護人李錦松、書記官長林穎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楊熾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黃玉清、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等書記官兼科長林麗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曾文欣、提存所主任趙秦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張菁、一等書記官兼科長黃秀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廖家陽、一等書記官兼科長林妙妙、一等書記官宋漢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朱玲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李麗芳、一等書記官唐明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王增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觀護人謝嘉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李明正、三等書記官徐大鴻等36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記處主任陳茂哲、一等書記官兼科長蘇靖雅、巫美華、楊志純、翁振丁、黃秀蘭、一等書記官兼股長陳正融、法警長陳柄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游惠美、二等書記官陳莉瑛、觀護人許日誠、一等書記官王波君、三等書記官李晉結、佐理員顏立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詹朝傑、黃心賢、張國勳、陳梅欽、提存所主任沈延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鄭新後、汪智陽、石有為、候補法官林望民、一等書記官兼科長范乾安、三等書記官張錫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等書記官兼科長曾秀貞、三等書記官林得新、執達員駱文良、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宋國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資訊室主任郭恆超、三等書記官林松其、執達員曾坤勇、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兼院長蔡清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張惠立、登記處主任張芳惠、一等書記官兼科長林素真、賴志煜、三等書記官樓希英、邱肇璿、朱良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林秋火、黃一馨、潘雅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等書記官兼科長陳秀麗、張振崑、三等書記官張鑽銘、侯麗茹、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賴純慧、謝瑞龍、書記官長林茂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三等書記官林孝聰、三等通譯洪仁堂、提存所主任翁有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等書記官兼科長王福盛、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一等書記官兼科長李啟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三等書記官林進金等56人各予嘉獎一次。
(十四)同意核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林洲富,民事智慧財產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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