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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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宙股
標  題: 應公告發還郭王錦綢刑事保證金10000元暨利息。

應公告發還郭王錦綢刑事保證金10000元暨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宙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輝刑宙97訴4320字第00000102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訴字第432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之 1 第 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郭王錦綢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被
   告郭有成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
   人郭王錦綢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
   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書記官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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