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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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107年12月18日公告之發還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5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50,000元暨利息,其公告應予撤銷。

本院107年12月18日公告之發還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5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50,000元暨利息,其公告應予撤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貴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中院麟刑貴95訴2553字第1080005951號

主  旨:本院107年12月18日公告之發還本院95年度訴字第
     255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50,000元暨利息,其
     公告應予撤銷。

依  據: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1月11日中院麟民執108司
     執辰字第4401號扣押命令,不得發還該筆款項,故本
     院前於107年12月18日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訴字第
     255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其公告應予撤銷。

院 長 江 錫 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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